问题:关于签订国外过山车供货补充监理费合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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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申报,税法有具体规定,可供您参考:如增值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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