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动产*土地、房产开在一张发票上,是否可自己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拆分房屋金额和土地金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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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您是江苏的纳税人1、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8〕26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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