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加计扣除抵减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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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若是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填写: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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