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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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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