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无租和免费使用房屋缴纳房产税有什么不同?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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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旗下有两处房产供其他企业使用,有一处是给合作企业A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是在去年年初刚出租给B公司使用,当初为招揽租户,公司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为半年。请问,我公司这两处房产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具体实务中,无偿使用房产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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