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免租期征收房产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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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政策规定明确,但笔者考虑的是免收租金期间按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 纳税人在商铺招租时,设置免租期主要是因为前期承租人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无法经营,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吸引租户。所以免租期的设置,是一项综合招商政策的组成部分,免租期实质上并非单纯的免租,整个租赁期限是有机的整体,如果没有免租期,月租金会有所下降,换句话说,全部的租金收入是包含免租期在内的整个租赁期限创造的。 ? 对此,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点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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