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或者样品间装修款项的增值税和房产税问答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暂时未售的商品房作为售楼部或者样品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四)项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暂时未售的商品房作为售楼部或者样品间,应当自未售商品房用作售楼部或者样品间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暂时未售的商品房作为售楼部或者样品间,其装修费用是否纳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