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免收租金期间的房屋是否代缴房产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我公司下属县分支机构2008年租用的营业用房(系国有资产,挂在县交通局名下),当时政府承诺免收五年租金。目前,县地税局检查时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要求我公司分支机构补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而不由本公司缴纳房产税。但县地税指出该条例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具有普遍性。请问我公司县分支机构免收租金的营业用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