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税务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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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如何开具发票及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回复: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再办理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故纳税人放弃减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减按2%征收率征收时,不能开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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