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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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款所属期4月份的税款,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于5月申报期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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