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未清算的出租和自用房如何交房产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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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已开发的楼盘已出售了大部分,有很少一部分在出租和自用,但因未做项目竣工清算,所以不能准确计算已出租和自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目前该部分房子的房产税已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我们估算的,请问:针对这种整个项目没有清算、自用和出租部分不能确认入账价值的房产以什么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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