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两个小案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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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业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55人,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25%,已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该企业被认定为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知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80元,每月用工人数不变。2020年1-3月即征即退项目应纳增值税为零,2020年4月即征即退项目应纳税额为360000元。 2020年5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经计算所属期4月即征即退限额为259600元,只能退2596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结转以后月份退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1月就是福利企业了,1-3月就应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4月计算可退税金额小于当月应纳数时,可以动用1-3月计算额,应退税360000元。哪种观点正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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