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研发费用领用原材料进项税是否转出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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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贵司发生的领用材料进行研发涉及的进项,如果未用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且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则该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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