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所有不足500万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回小”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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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已经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转回做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发布打破了这种僵局。3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2018年18号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称其为“转小”或者“回小”。 33号文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一点已经充分说明,转回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包括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但是营改增试点中确实有一部分纳税人,当初是不足500万元,基于自愿登记或者自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他们的销售额还是没有达到500万元,因为某些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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