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增值税降税率之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温馨提醒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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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一份紧急通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进行错误解读,引起纳税人疑惑。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于2018年4月27日所做的政策解读:“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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