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认证勾选发票作废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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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对于销售方误作废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可以将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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