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分期开发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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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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