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的几种情况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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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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