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2016年5月1日以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未签订合同未收取利息、或者签订合同未约定收取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是否按“无偿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如何计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因为未约定还款日期,所以如果认定视同销售但无法确定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按每月、每季还是12月份一次性计算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计征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