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使用包装物出售能按4%减半缴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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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29号规定中的旧货是否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某公司全部生产销售免税产品,购进原料时包装物供货方未计价,此包装物不能再使用而清理出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按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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