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转出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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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纳税人2016年5月份购进不动产A,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5月份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40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1月份不动产A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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