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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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销售产品发生退回,对方索要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购货方需要提供何种资料?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对“对方有效证明”的掌握口径,以下《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仅供参考: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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