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收取认购金是否预缴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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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后买票,先卖房后办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则不具备售房资格不能公开销售,但仍有企业项目未具备销售条件时即与准购房人签订房屋认购书先卖房号收取多少不等的认购金,具备销售条件时再与购房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那么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认购款算不算房屋销售款?此时所收取的认购金是否要视同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需预缴增值税。 参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笔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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