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咋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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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中对于涉及增值税的其中提到:“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这一新政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有“另有规定”的前瞻性安排。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出试点的纳税人,之前已经有先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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