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提供长期劳务是按月还是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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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当中,经常会遇到个人长期提供劳务的情形,比如个人承包大楼一年的清洁工作等,这类情形,因为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是长期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个人长期提供劳务。 那么,个人提供长期劳务是按月还是按次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呢? 我们首先看看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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