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承担的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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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们是一家银行,和企业打官司,胜诉后,法院判决律所的服务费和公证机构公证费由败诉方承担,我们冲成本的时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乍看问题时陷入思维误区,想到进项税额的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既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就不是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费用,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可转念一想,不对啊!律所和公证机构为银行提供服务,银行支付了对方款项并取得专用发票,银行购进服务当然可以抵扣,除非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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