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该怎么办?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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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有财务人员将发票认证后忘记在次月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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