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关销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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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2005年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并于当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在2007年,客户提出对其中一部分货物要求退货。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由对方出具退货证明,以便我方开具红字将原2005年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作废?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l56)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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