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包装物押金与增值税销售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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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 从增值税原理来说,由于押金本质上并不是销售收取的款项,而只是一种抵押性现金,因此,一般不作为增值税销售额。但如果押金最终被没收,不再返还,则实质上是一种出售行为,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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