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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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中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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