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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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 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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