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居民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可否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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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可否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代缴,这个属于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根据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等,对于某些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等情况。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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