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过月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废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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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局一纳税户上月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因为对方改名字了,这个月拿过来要求作废重开,请问能否作废重开?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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