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8年两处所得个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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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18年按照老文件规定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之前没有按规定操作的,建议联系企业主管分局核实具体操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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