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股权转让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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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需要纳税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主管局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分局。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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