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私车公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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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和过桥年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该部分不属于租金收入,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员工先垫付,再报销的费用,则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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