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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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借款方通过贷款银行向出借方支付利息,出借方取得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借款方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征。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十二条 ……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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