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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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企业性质为何种?所述自然人股东的留存收益具体指什么?将会以什么形式处理?),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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