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是否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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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是否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答: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的行为,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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