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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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目前国家税务局没有专门的文件来明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在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不论被合并方股东取得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都是支付的一种方式。在该过程中就需要视同先清算被合并公司,再进行分配。个人计算清算所得,然后再以清算所得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再投资的行为。按照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A公司和张三共同投资成立了B公司和C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80%,20%的股权,按照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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