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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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您理解的有误。上述规定是指,如果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为例,则具备资格年度(2018年)之前5个年度(2013-2017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即2013-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可往后结转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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