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财税【2018】103号文和税务总局2019年36号文咨询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问题1,财税〔2018〕103号文未规定“需要证明为什么无法取得有效的进货凭证才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的有关内容。 问题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从字面理解只要是在设有综试区的海关均可。答复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具体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