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使用过的机动车销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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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情况一:应征消费税车辆,涉及时间点是2013年8月1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1日之后购入的,只有按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销售时可以适用3%减按2%政策。其他原因未抵扣进项税额(含购入二手车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或是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情况二:非应征消费税车辆(如货车等),涉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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