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消费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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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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