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则正在多地上演的关于消费税的悲催故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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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触到两家倒霉企业,说他们有两种产品被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了消费税。一种是煤化工企业的“混合碳五”产品,一种是普通工业企业的“煤焦油”产品。 税务机关给出的征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及2013年第50号。 具体依据: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由于上述两家纳税人(企业)提供不出“混合碳五”和“煤焦油”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更不能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所以,这两种产品被一律视同石脑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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