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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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规则: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授权给省级地税局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总局所得税司领导曾经在总局网站做在线访谈,当时曾经明确,如果所在地没有设定公务费用标准,应按照0处理。实务中并未完全这样操作。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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