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成实际承担者合理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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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征管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应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 现行的代扣代缴政策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是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征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考虑。在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不直接产生征纳关系,是由扣缴义务人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先扣税款,然后才可以缴纳。 扣后不缴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范的范畴。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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