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金融企业营销赠送个人所得税申报困扰如何破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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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我们微信群咨询,我们知道按照税法规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金融企业为了拓展客户或宣传自身企业形象,会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礼品赠送,以获取潜在的客户资源,比如在推广新业务的路演中,向客户赠送玩偶、扇子等小礼品,这些礼品通常单个价值较小,企业不可能在这些礼品发放时要求个人提供身份证信息。 以前,一些金融企业对这部分这个人所得税都是在税务机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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