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开发票时征收了个税,支付单位是不是仍需按正常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地税务口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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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估计多有同志疑惑,也是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我们先来看看六个地方的意见: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2号): (一)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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