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支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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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解除正处于怀孕期间的员工,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中包含由单位提前支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这部分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生育津贴若是按照规定是由社保部门支付的免征税款,如果是单位自行支付的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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